时间:2024-11-23 来源: 作者: 点击:4319次
通 知 原 文
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2020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
京民社发〔2020〕181号
各基金会、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民政部《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以及《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北京市民政局将开展基金会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(以下统称社会组织)2020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年度报告
2020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,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,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,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。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比例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,重点检查慈善组织业务活动、内部治理、信息公开、专项基金、诚信建设、保值增值投资等方面的情况。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,责令慈善组织进行整改或依法作出处罚。
二、年度检查
2020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(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),2020年6月30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(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),须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和审计报告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年检材料,接受年度检查。登记管理机关对照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实施年度检查,依法作出年度检查结论,并在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即时公布。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,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。
三、年报年检的方式和要求
(一)采取网上年报年检方式。社会组织使用“一证通”数字证书登录市民政局网站(http://mzj.beijing.gov.cn→办事大厅→法人办事→社会组织年度检查),填写2020年度工作报告,并上传审计报告等电子文档,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。
(二)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(年报)材料;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,按上述时间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(年报)材料。2020年7月1日及以后登记成立的社团不需要提供审计报告。
(三)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,须于2021年3月31日前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(年报)材料;无业务主管单位的,按上述时间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(年报)材料。
(四)各社会组织要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,不得填写虚假信息,要对所填写的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,并按照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报材料。不按要求报送年检(年报)材料的社会组织,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(五)各慈善组织应适时将年报材料上传到“慈善中国”平台,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。
四、其他事项
(一)工作时间:
星期一至星期五9:00—17:00
(二)年度检查(年报)业务咨询电话:
社团一处:65396040、65396055
社团二处:65396013、65396029
社会服务机构处:65396052、65396050
基金会处:65396025、65396026
(三)技术咨询电话:65723226
北京市民政局
2020年12月25日
重 点 标 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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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,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,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,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。
2020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(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),2020年6月30日前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(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),须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(含财务会计报告)和审计报告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年检材料,接受年度检查。
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,须于2021年3月31日前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(年报)材料;无业务主管单位的,按上述时间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(年报)材料。
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,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(年报)材料;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,按上述时间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(年报)材料。
2020年7月1日及以后登记成立的社团不需要提供审计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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